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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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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89]浙政发33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人民政府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89-04-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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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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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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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全文有效
1989-04-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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