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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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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89]浙政发33号
文件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
  [89]浙政发33号
  全文有效
  1989-04-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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