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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 [89]浙税三171号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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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
文件编号: [89]浙税三171号
文件名: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 [89]浙税三171号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文日期: 1989-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89]浙税三171号


  浙江省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89]浙税三171号
  全文有效
  1989-10-13
  各市、地、县、财税局,各铁路货运站、车务段、直属站、北仑临管处:
  根据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联合通知规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简称代扣汇缴〕。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办法。
  〔一〕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杭州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杭州铁路分局下属各货运车站〔包括宁波市范围内的各货运车站〕。
  〔二〕铁路运单是具有合同性质的货运凭证,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纳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三〕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以运费〔即货票中的第一栏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杭州铁路分局集中汇缴杭州市财税局。
  为了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铁路分局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五〕汇缴和代扣汇缴可采用按月预缴,按季结算的缴纳方法。结算应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进行。具体预缴及结算期限由杭州市税务部门与杭州铁路分局商定。
  〔六〕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七〕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委托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铁路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杭州市税务机关负责对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检查和监督。
  四、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和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部门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部门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五、铁路货运部门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杭州市税务部门商杭州铁路分局办理。
  六、军事运输、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料运输、工程临管运输等凭证的印花税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七、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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