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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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间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202 号)规定; “根据《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 2008 年l 月l 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 年l 月1 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