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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53 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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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5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53
文件名: [12366]140000953 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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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12366]14000095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 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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