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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委[1997]17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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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省委[1997]17号
文件名: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委[1997]17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日期: 1997-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委[1997]17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委[1997]17号
  全文有效
  1997-06-16
  乡镇企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的主要依托。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对顺利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有关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1997]8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深化乡镇企业改革
  (一)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继续实行乡(镇)办、村办、联户(含农民合作)办和户(即个体、私营)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等“多轮驱动、多转运行”,共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乡镇企业要十分重视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快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水平,大力培育优势企业,推动经济联合,发展人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各地的优势,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块状经济。凡是适宜家庭分散经营,有市场、有效益的产业和产品,都要继续鼓励和发展,并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商品市场,逐步向小而专、小而精的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地积极试行的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较好地解决了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有力地促进了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个体、私营、合伙企业自愿转化为股份合作制合作,应予鼓励和引导。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合作企业,只要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都应当享受集体企业的政策待遇。
  (二)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继续深化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以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完善经营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乡镇集体企业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尊重农民的实践、创造和选择,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不断规范完善,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大中型骨干企业一般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组建企业集团,有些也可以改组为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小企业的改制可继续采取兼并、拍卖、租赁、租卖结合、股份合作、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重组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无论实行何种改革形式都必须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界定产权,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盘活存量,实现增量扩股。为调动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入股的积极性,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可以采取将企业职工集体股的一部分进行量化配股的做法,量化部分只是作为分红的依据,其所有权仍归职工集体;提倡企业职工和农民用现金购股,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更紧密结合起来;鼓励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供销人员、技术骨干及关键岗位的职工用现金和奖金多购股,以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企业的风险和利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真正结合起来;企业的集体资产不得无偿、低偿化为私有,也不得平调或随意转为国有,违反规定的都应坚决予以纠正。职工购股和配股必须支付现金。集体企业拍卖、转让产权,应当实行公开竞标,并及时回收资金,欠交的资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企业出让股权和租赁、拍卖所得的资金在归还金融部门的到期贷款和清偿负债的基础上,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严禁用于非生产性消费。
  要继续培植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发展企业集团,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由各级计经委、体改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审批。在认真搞好省和农业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省级企业集团和“五个一批”企业中扩大试点,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积极调整存量资产结构。省级企业集团和“五个一批”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兼并劣势国有企业,可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停减缓息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抓好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理顺乡(镇)政府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按照省委[1996]2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农民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村集体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建帐立制等服务工作,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任意平调、非法侵占和挥霍集体资产。
  二、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
  (四)科技进步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乡镇企业要按照省委[1996]19号文件的规定,尽可能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机制,继续实施“星火计划”,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努力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坚持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优为目标,加快技术改造,大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为加快科技进步,对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大中型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1—3%的科技开发基金。大中型乡镇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可按12.5%计提,经过评估的资产折旧可按重
  估价计提。
  (五)人才是乡镇企业兴旺的决定性因素。要十分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省教委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努力办好已经创办的乡镇企业院校和各种专业班,每年安排一定的招生指标,为乡镇企业发展培养急需的人才,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后原则上应到乡镇企业工作。大中专院校要通过举办大专证书班、岗位培训、短期培训,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还应建立职工教育机构,加强对职工的培训。
  鼓励国家统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城市的科技人才和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凡到乡镇企业去工作的人员,工资可以上浮,其户口放在城镇,人事关系可由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取消见习期。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乡镇企业中开展技术职称、职工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乡镇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会类的中级职称资格审定可以参加统考,也可以按照职称评定条件评审认定。
  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六)发展外向型经济是我省乡镇企业提高和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要瞄准国际市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各地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培植一批创汇的“拳头”产品,增强我省乡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效益好、创汇多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信贷、能源、原材料、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乡镇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进出口乡镇企业,可以申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并允许经营同类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乡镇企业自营进出口由于收汇期较长,占用流动资金较多,各商业银行要相应增加其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国外境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努力办好“三资”企业。积极组织乡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更多的外商和港澳台商,尤其是大公司、大财团前来投资合作,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改造传统产业,加速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和设立窗口,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
  四、改善乡镇企业管理
  (八)乡镇企业要把苦练内功,加强管理,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抓好基础管理、专业管理和现场管理,特别是经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大中型乡镇企业要加速推行包括计算机技术在内的现代管理和ISO9000系列标准。要通过开展创星级活动,推进现代化管理,全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对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或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为了有利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凡乡镇企业在依法办理登记设立,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手续后,应将工商部门的审批登记结果报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农村私营工业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私营工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农村私营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财务资料,正确反映进项和销项税金的乡镇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确认为一般纳税人。
  (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凡面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的负担。近期内,各地要结合清费、减负、治乱,对乡镇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采取有力措施,把乡镇企业过重的负担减下来,并逐步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使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严格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乡镇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反哺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义务。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承担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渠道不能断,要继续认真执行省里规定的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政策,交纳农业发展基金。对那些不承担支持农业义务的企业,要按照《乡镇企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依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优惠。
  五、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一)实行扶优扶强,大力抓好一批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各级财政要从每年乡镇企业新增的地方税收中安排一部分周转金,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统筹5000万元财政周转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乡镇企业局共同安排,支持重点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周转金实行定期收回,滚动使用。
  大力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企业的贷款规模,应在1996年度的基础上,每年有一定幅度的递增。对效益好、产品有销路的骨干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及流动资金,应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努力培育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山海滩涂资源和农副产品优势,兴建一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并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也要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凡是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利用废旧料加工直接用于农业的农资生产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内,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政策进行扶持。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可由下列资金组成:(1)各级财政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周转金;(2)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额的一定比例资金;(3)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从乡镇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一部分;(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5)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建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进行筹集、管理和合作,重点用于乡镇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扶持重点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扶持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欠发达地区
  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联营项目;扶持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及出口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十四)为加快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开发计划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分别在3年和2年内,对新增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根据当地财力可能实行先征后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三免两减半所得税照
  顾。
  (十五)欠发达地区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2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年。贫困县的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等生产性项目,只要产品质量较高、销路好,又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六)切实抓好各地已经形成的区域特色经济,把支柱产业、专业市场和小城镇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和工业小区的发展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鼓励乡镇企业进镇入区。今后新办乡镇企业和重大的技改项目,原则上要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为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凡异地到工业小区内办乡镇企业的,其上缴的税金70%给投资者所属的乡镇。
  乡镇工业小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
  (十七)发展乡镇企业要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资源,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对乡镇企业积极开展“三废”治理的要给予支持,凡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应有80%以上用于乡镇企业的污染处理。今后新建项目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搞好环境保护,严禁再发展污染严重的项目。
  六、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十八)乡镇企业改革、发展和提高,直接关系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1997]8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进一步深化对发展、提高乡镇企业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战略重点,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经常研究、协凋,并切实帮助解决乡镇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按市场需求,搞好规划,选准发展重点。在工作上一定要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和水平,确定不同的发展思路,提出不同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忌“一刀切”。要善于把中央精神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要实事求是,不可要求过高过急。要坚持依法统计,反对浮夸作假和形式主义,改进和完善对乡镇企业的考核办法,淡化产值指标,建立以经济效益、增长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
  (十九)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职能,充实力量,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各市(地)、县(市、区)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保留,已经改为事业单位的,应授予行政管理职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搞好供销、培训、检测、咨询、信息指导、资产评估和审计等多方面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创造有利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是乡镇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对除行政编制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员,具体由省编委会同省乡镇企业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二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乡镇企业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搞好乡镇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养和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对企业党组织不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为了加强党对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切实承担起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逐步做到党政干部不要担任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参加乡(镇)党委班子。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业务骨干和青年职工,要积极培养他们加入党组织,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武装广大干部职工,加强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移风易俗、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使他们在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再立新功,推动我省乡镇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以往省里所发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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