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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77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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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7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77
文件名: [12366]140000377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140000377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5 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60 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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