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没有开具抬头(我们的公司名称)的发票,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生的合理真实的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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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