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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地税征[1998]9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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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件编号: 浙地税征[1998]9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地税征[1998]9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9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9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省各外经贸公司,全省各国际货代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际货物运便代理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通知下发以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应联全对本辖区内领购和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审查,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不持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的货代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并限期收缴其《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2、货代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少数货代企业确因业务需要,也可申请适当增设如下联次:第四联银行解缴联(DEPOSIT),印色为绿色;第五联提货联(LADING),印色为黄色;第六联其他联(OTHER),印色为红色。
  

  

  

  

  

  3、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客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各地原已印制的《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可继续发放使用至1998年12月底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一启用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原发票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清理缴销。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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