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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稽[1998]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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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稽[1998]2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稽[1998]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稽[1998]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稽[1998]26号
  全文有效
  1998-12-31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列税务违法案件应进行公告:
  1、凡符合省局浙地税稽[1998]12号文件规定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标准的案件。
  2、立案查处的税务举报案件。
  3、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
  4、其他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认为需要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公告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或办税服务厅设立的专栏内张贴,时间不少于20天。
  三、公告一般可定期一个月公布一次,对月内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将符合要求的统一进行公告,如情况特殊,也可不定期地对个案予以公告。
  四、对上级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涉及本地区管辖的单位或个人,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进行公告。涉案地区应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张贴或其他同样形式的公告。
  五、为保证公告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公告应以机关办文程序进行处理。张贴公告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印发新闻通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公告。
  六、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现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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