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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清理检查有关发票违章处理具体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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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清理检查有关发票违章处理具体标准的函
发文日期: 1999-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清理检查有关发票违章处理具体标准的函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清理检查有关发票违章处理具体标准的函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4日
  各区分局、市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了认真搞好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防止违章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市局杭国税一(1998)13O号《关于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处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在发票清理检查中涉及有关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处理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的处理应按照市局杭国税一(1998)130号《关于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处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充以下几点: 1、企业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含)以上 1000元(含)以下罚款。
  2 企业申报抵扣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未经认证的十万元以上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处5O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3、企业拆本使用专用发票的,处5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4、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存根联,造成遗失或擅自销毁的,处3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5、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处以1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普通发票部分违章行为的处理。 1、用票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盗)用他人的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处以不少于2000元(含)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以其它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处以不少于Z000元(含)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另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取得空白发票自行填开发票的,处以不少于2000元(含)的罚款。
  4、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的,处以不少于2000元(含)的罚款。
  5、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处以不少于2000元(含)的罚款。
  6、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处以不少于2000元(含)的罚款。单位和个人的上述1-6点违章行为被查处后又继续重犯同样行为的,一律处以5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理,但最高处以l万元(含)罚款。
  7、对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普通发票的,应按第一条第5款规定处理。
  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除由主管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发票违章事项以外的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章行为,可视情节处以500元(含)以上的罚款。
  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发票专项检查中自查上报税务机关的发票违章行为,可酌情扣减5至8成的罚款。对仅属填写不够规范的一般性问题,可免予处罚。对在重点、突击检查中被查出的发票违章行为,必须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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