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的应付福利费怎么使用?
[案例]1300041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福利费必须在个税中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