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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0]7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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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0]7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0]7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0]7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0]7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为了全面贯彻这个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克服当前推广应用工作中存任的困难,确保推广应用任务的完成。
  二、推行进度和时间安排
  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具体推行比例如下:
  2000年为全部一般纳税人的30%;2001年为全部一般纳税人的50%;2002年9月底之前为全部一般纳税人的20%。请各市、地、县局按上述比例掌握本地区的推行进度。具体推行时间从2000年7月份开始到2002年9月份结束。
  三、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维护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
  为适应防伪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工作的需要,各市、地、县局均应确定一家有一定按术服务力量的单位,作为本级的维护单位,并由其负责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的培训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地维护服务单位由省级服务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为便于对全省维护服务单位的培训和管理,请各市、地局于4月15日前将本市、地(包括所属县、市)确定的维护服务单位名单、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认真做好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涉及面广,推行难度大。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在六月底之前一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以及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省局正在编印防伪税控宣传提纲,届时各地应根据提纲的内容,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五、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
  为保证推行进度,加强管理力度,省局决定将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列入省局对各市地县局系统工作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是,进度符合省局提出的推行比例,推广应用工作达到总局要求标准的加5分,反之扣5分。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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