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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外[2000]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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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外[2000]2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外[2000]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浙国税外[2000]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浙国税外[2000]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13号)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市、地国税局应将当地外管部门反映的情况或问题及时反馈给未设立外管部门的县、市国税局,以便共同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管理工作,达到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的目的。各级出具凭证的国税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有关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相关的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银行。
  三、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售付汇款项,各级国税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有关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四、各地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征税数额、存在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等)由地市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2000年5月25日前上报省局外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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