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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办[2000]8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级自定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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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办[2000]8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办[2000]8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级自定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级自定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0]8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级自定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0]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省局自定审批项目作如下调整:
  1、原浙国税计[1998]86号文件中关于缓缴税款的审批,改为企业第一次缓缴税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由市县局审批,500万元以上,二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局审批,二至三个月的由市地局审批。
  2、原浙税一[1994]41号文件中关于民政福利企业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先征后返,下放市县局审批。
  3、原浙国税一[1995]62号文件中关于林业企业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下放市县局审批。
  4、原浙国税发[1994]192号、浙国税二[1998]65号、67号、浙国税所[1998]228号文件中关于税前列支项目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批(如弥补亏损、财产损失、银行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及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改为税前列支项目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5、原浙国税所[1999]4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审批,改按第4项审批权限办理。
  6、原浙国税所[1999]4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坏账损失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审批,改按第4项审批权限办理。
  7、原浙税二[1994]63号文件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三废”利用企业的减免所得税,下放市县局审批。关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校办工厂、老少边穷地区年减免所得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审批,改为年减免所得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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