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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41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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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4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41
文件名: [12366]140001041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366]140001041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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