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征[2000]193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征[2000]1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稽 查局、发票所:
为了加强对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税收管理,维 护发票在开具使用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堵塞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9月1日起,启 用《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 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发票”只限于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使 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领用。
二、需申请领购“定额发票”的,必须由已领取注册 税务登记证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凭 《发票购领簿》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定额发票”事 宜。
三、“定额发票”为单联两张,左边为存根联,右边 为发票联,存根联与发票联之间用钢线分开,票头名称为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按不同票 面金额分五种,票面金额依次为:壹佰元、伍拾元、壹拾 元,贰元、壹元,每50份装订成壹本,规格 190 * 85mm, 由市局发票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票样附 后)。
四、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按有关 发票管理要求,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发票领购、发放、使用 等制度,加强对各“劳动组织”领用发票的管理。各“劳 动组织”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须用的 发票应逐笔记载发票购领、使用等情况,按期报送发票领 用存月报表,随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