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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2000]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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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2000]7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2000]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2000]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2000]76号
  全文有效
  2000-10-0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向参观者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三、经营棋牌、壁球、网球、乒乓球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省内单位和个人,凡为省内的项目提供设计劳务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向其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
  五、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包括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七、对价外费用,凡由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不论票据是否由收费单位提供,也不论与价款收取的时间是否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八、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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