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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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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全文有效
  2000-11-1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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