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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甬国税征管[200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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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征管[2001]1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甬国税征管[200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征管[200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征管[2001]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2月28日
  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工程(包括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认证子系统、报税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子系统)将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投入运行。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将在2001年底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分步把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确保国家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在向我分局领购专用发票时,除携带原规定的各类证件外,还必须携带发票领购IC卡和税控IC卡。
  三、对己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在向我分局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对使用主、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税控IC卡。经我分局对软盘数据和税控IC卡数据核对并确认一致后,纳税人方可领购专用发票;两者核对不一致的,将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载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二)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软盘数据不存入报税子系统的,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我分局征收服务大厅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到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我分局征收服务大厅通过认证于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四)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其报税不成功的,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报税成功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如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需携带写有电子申报数据的软盘和增值税申报表及有关附报资料。即从2001年1月起,对己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一卡两盘”(即税控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电子申报软盘);对于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入,仍按原申报办法报送。为使纳税人申报准确、及时,应注意软盘数据的产生方法和软盘的保管。
  五、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前到我分局征收服务大厅申报认证;凡未经我分局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抵扣税款的,将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我分局查实原因后依法处理;凡无法认证(指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生招皱、揉搓等情形)的,我分局将退还企业,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六、为避免纳税申报期间,因企业集中、认证工作量大,影响纳税人的办税效率,纳税人可在当月纳税申报期限前不定期地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我分局征收服务大厅认证。
  七、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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