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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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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进[2001]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1]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20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2001年度出口退税预分计划即将下达,为严肃出口退税政策,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批。现就加强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包括内销货物)已足额完税,无欠缴、缓缴税款,无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等情况下,才可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工)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外(工)贸出口企业除报送“三票两单”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外(工)贸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凡单证不全,或者在申报退税时尚未结清出口货物货款的,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三、县(市)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含2000年度应退未退税款),由县(市)国税局初审后(包括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报市地国税局复审、审批,市(地)国税局审批后,由县(市)国税局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各市(地)国税局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2000年度本级外(工)贸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进行复审,经复审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外(工)贸出口企业必须如实填报《自营业务有代理出口合同情况表》(表一)和《出口企业所属机构出口业务情况表》(表二)。表一涉及的“真代理假自营”的已退税款必须在追缴完毕后,才能办理退税。各级退税机关对表二中有关借权、挂靠经营企业的情况要认真核实、认定,认定无误方能办理退税,凡认定有借权、挂靠疑点的一律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各点将作为今年二季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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