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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84 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了1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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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8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84
文件名: [12366]140000684 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了1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我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了1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吗?
[12366]140000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2款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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