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1]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1]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各市外经贸局(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省各外贸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予你们,并结合各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全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统一增加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作为第四联,印色为红色。取消各地原已根据购付汇业务需要而增设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的第四联,即银行解缴联(DEPOSIT);各地原有根据实际需要而增设的该发票的其他联次也相应地调整为:第五联提货联(LGMQADING),印色为黄色;第六联其他联(OTHER),印色为绿色。
二、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协商,各地原有库存未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过渡使用至2001年9月底止。有关单位需要办理购付汇业务的,仍凭原发票的第四联,即银行解缴联(DEPOSIT)办理。
三、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带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单位统一凭该发票的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办理购付汇业务;原有带银行解缴联(DEPOSIT)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地税机关限期缴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