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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971 为个人缴纳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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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个人缴纳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971


(1)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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