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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1]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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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1]6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1]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67号
  全文有效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卷烟的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核定价格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和计算。
二、对于杭州卷烟厂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烟厂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自定的调拨价格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杭州卷烟厂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61号)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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