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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1]1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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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甬政发[2001]142号
文件名: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1]1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八区)。上述八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时间等有关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政〔1986〕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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