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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465 所得税法第5条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纳税所得额包括了“境外的收入”。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27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已调减“境外收入”即不包括在内。所得税法和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概念不同?其对应的计算结果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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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46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465
文件名: [12366]140000465 所得税法第5条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纳税所得额包括了“境外的收入”。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27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已调减“境外收入”即不包括在内。所得税法和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概念不同?其对应的计算结果会一样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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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5条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纳税所得额包括了“境外的收入”。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27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明确已调减“境外收入”即不包括在内。所得税法和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概念不同?其对应的计算结果会一样吗?
[12366]140000465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规则,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和抵免税额已在主表第31行和32行反映。 由于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利润总额中已包含境外投资所得,因此年度申报时应对境外所得作纳税调减处理,即在主表第15行中反映。 年度申报表是税法的具体反映,其体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法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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