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7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报废旧机动车除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它(收购)凭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