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443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499|回复: 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2]1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2]115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2]1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2]1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2]115号
  全文有效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富地税政字[2002]30号)收悉。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个人股东因此而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职工在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取得的量化资产,以及职工以该量化资产从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先将上述公司权益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以转增股本或派送红股形式进行上述分配时,应以个人取得的股份数额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现金进行分配的,应以个人取得的金额数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