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02]19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02]1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5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第一征管局、第二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类门票均为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各类门票必须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
二、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门票包括:
1、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活动(包括各类表演、文艺演出及各类讲座、演讲、报告会等)场所、体育活动(包括各类比赛、竞赛及表演活动等)场所、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等)、游乐场所、旅游场所的门票及其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游乐券、活动券、参观券等收费票据。
2、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门票、收费票据。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应纳入管理的其他门票、收费票据。
三、自2002年11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各类门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各级地税机关监印,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一律作废。市局对各类门票的用纸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各类门票的管理,对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监印的门票,应及时进行清理,在2002年10月30日前缴销完毕。对个别单位已印制的门票库存量较大的,经清理登记后,由用票单位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可延期使用到年底,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所有门票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由税务机关监制。对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要严格按照具名定额发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由各县(市)局统一审批、统一印制。
五、2002年11月1日起,未经县(市)局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委托、受理印制各类门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取得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
六、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保管门票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