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年--2008年的税后利润合计有XXX万元以上,一直未分配利润。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该笔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XXX万元,则该公司是否因增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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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