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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56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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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5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56
文件名: [12366]140000656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12366]1400006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只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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