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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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也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你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 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