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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480 外资生产型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如果该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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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48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480
文件名: [12366]140000480 外资生产型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如果该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外资生产型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如果该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吗?
[12366]14000048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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