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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478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如果对于该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在以后正式办理产权证明,实现会计上的收入时,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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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47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478
文件名: [12366]140000478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如果对于该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在以后正式办理产权证明,实现会计上的收入时,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再次体现,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这样会不会造成同样一笔收入通过税法中的“视同稍售收入”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重复作为计算上述费用扣除的基数?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应确认收入实现,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收入明细表”,并将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如果对于该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在以后正式办理产权证明,实现会计上的收入时,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再次体现,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这样会不会造成同样一笔收入通过税法中的“视同稍售收入”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重复作为计算上述费用扣除的基数?
[12366]140000478


(l)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在预售期间可按预售收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而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可在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2)企业在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如果年度终了开发产品未完工,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其预售收入不填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而是将预计毛利额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调增金额栏),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x计税毛利率。 如果年度终了前有部分项目已完工并结转销售,其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一的收入明细项目,同时应计算结转的实际毛利额。 对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原已作过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应计入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调减金额栏)。 (3)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企业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扣除时均以企业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因此不会发生重复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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