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29 号)第1 条第2 款规定:“ 2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计算限额。”请问:① 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②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③ 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计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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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29 号)规定,① 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为零,即不应在税前列支佣金等费用; ②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比照① 进行处理; ③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不应作为当期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佣金标准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