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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地税征[2004]169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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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丽地税征[2004]169号
文件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地税征[2004]169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丽地税征[2004]169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丽地税征[2004]169号
  全文有效
  2004.12.06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平衡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房地产转让市场所得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帐证不健全的单位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所得税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由原来的2%调整为1%。
  三、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转让非普通住宅的个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3%。
  四、本通知自2005年1 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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