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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4]23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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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发[2004]239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4]23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23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23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的公告机关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局直属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处(计划财务科)或由相应承担计统征收职能的部门负责实施,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
  二、欠税统计截止日为季度(半年度)末最后一日。
  三、未清缴入库的各类欠税必须按季度(半年度)进行公告,直至各类欠税清缴入库为止。
  四、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欠税,在第一次公告时,应包括失踪二年以内的纳税人欠税,以后仅就新发生的非正常户欠税进行公告,不再重复公告。
  五、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0天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应在有关税务处理确认程序终结后次月的25天内公告。
  六、报送时限(一)对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业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在季度(半年度)终了后的10天内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市局;(二)走逃、失踪的纳税户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应在有关税务处理确认程序终结后次月的15天内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市局;(三)在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的欠税公告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七、公告媒体(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业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局在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场所)同时进行公告;(二)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业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在《宁波日报》上予以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市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
  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税务机关可以转公告。
  八、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欠税属欠税公告范围;对连续停止生产经营已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的公布,应参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意见单独进行。
  十、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
  十一、原2004年10月9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印发的《欠税公告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略)
  2、×××国家税务局公布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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