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72
  • Tax100会员 33097
查看: 783|回复: 0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全文有效
  2004-12-3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自行征收的职责。我省房地产业较为发达,商品房热销,二手房市场正在兴起。近年来,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中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是优化地方财力结构的有效措施。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目前,还有个别地方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必须立即改变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直接征收,以更好地履行征管职责。
  二、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契税“先税后证”机制的落实,防止税款流失。
  请各市局负责将所属市县(区)局契税直接征收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