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2
  • Tax100会员 33181
查看: 685|回复: 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5]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5]1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5]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5]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5]11号
  全文有效
  2005.1.27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的请示》(金市国税流〔2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号)<失效文件>精神,允许企业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时,其向国税部门提供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符合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
  因此,对纳税人取得补开的以前年度抵扣凭证,在计算偷税额时,不能作为账外已销货物的进项抵扣凭证给予抵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