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浙经贸内贸[2005]375号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浙经贸内贸[2005]375号
全文有效
2005-06-02
各有关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侧重于农产品流通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三)农产品连锁超市在5家以上,并且每家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25%;
(四)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试点企业要有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计划。
三、请有关市经贸(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和《浙江省2005年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龙头企业情况表》(附件2),准备材料一式五份,于6月24日前上报省经贸委;省级企业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于6月24日前直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企业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确认后报国家商务部。
附件:(略)
1.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2.浙江省2005年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龙头企业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