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税局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 执行标准的公告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20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对全州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
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到8%,安装工程业务和装饰、装潢
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不变,分别为11%和12%。
二、应税所得率调整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税所得率按如下方法计算后填报。
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延州地税发
[2008]50号)有关建筑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