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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税局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2011]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 执行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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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57
发文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税局
文件编号: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2011]1号
文件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税局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2011]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 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税局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 执行标准的公告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20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对全州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
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到8%,安装工程业务和装饰、装潢
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不变,分别为11%和12%。
  
  二、应税所得率调整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税所得率按如下方法计算后填报。
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延州地税发
[2008]50号)有关建筑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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