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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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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
文件名: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
  绍市国税流[2005]128号
  全文有效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强化对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规范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增值税重要环节的会计核算,强化企业的财务核算基础,提高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处理能力,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源管理,现就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及时性。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企业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额、及时反映。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间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必须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计提销项税额。
  二、规范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核算。企业必须对原材料、产成品分别品名规格(如POY丝应分150D/48F、150D/96F、150D/144F、150D/288F…等分别记帐)设置存货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设置(见附件1)。对于各项原材料、产成品的日常收、发,必须根据有关收、发凭证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内逐笔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为更好地反映存货的实物现状,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设置仓库实物台账(见附件2),仓库实物台账也必须按品名规格分别设置。有关联企业的,仓库必须单独设置。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产品工艺规格表(包括:经纱、纬纱、克重量、所用的原材料、门幅等内容),用于计算工人工资的产量、质量记录表等原始凭证。
  三、规范企业委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必须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并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正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内容。对受托加工物资,企业必须按照不同的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实物台账(见附件3),正确反映委托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收到的时间,以及加工完工后发出的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企业应于2005年8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核算办法,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品名规格明细设置情况,仓库实物台账的设置情况。
  五、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不真实,账外经营偷税达到一定比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达到一定数量的,从2005年9月份起未按上述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市本级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县(市)局报经县(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1. 存货明细账(略)
  2. 存货仓库实物明细账(略)
  3. 受托加工物资明细账(略)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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