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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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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证换发工作。
  二、此次换发的税务检查证为税务稽查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检查证的审核、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确保税务检查证的规范运作。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待总局统一部署后,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换发。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和征收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各级稽查部门要及时做好旧证的收缴工作,登记造册,经市(县)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上缴市级稽查部门统一销毁,同时由市级稽查局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四、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有效期延至2006年3月31日,从2006年4月1日起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筛选确认稽查部门需要发放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范围,保证换证工作圆满的完成。
  五、换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对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规定,此次发放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对象为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其他税务人员不再办理此证。
  (二)各级稽查局确定换证人数、填报办证申办表(附后),报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级稽查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局稽查局办理。
  (三)税务检查证持证人照片为蓝色背景小二寸税服秋装免冠正面彩照一张,附同申办表一起上报。照片后需附姓名、编号。
  (四)对遗失税务检查证的,应在证件使用的区域内主要媒体申明作废;对证件损坏的,应将损坏的证件上缴,然后按照证件办理工作程序予以重新办证;对调离稽查工作岗位的,证件应及时收回。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略)
  3、《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申办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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