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8
  • Tax100会员 33654
查看: 754|回复: 0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文件名: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房产按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