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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6〕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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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进〔2006〕56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6〕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6〕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6〕56号
  全文有效
  2006-09-1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对调整出口退税率产品数量较大的单位,应临时抽调人员参加合同备案受理审核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将《通知》的精神及时向出口企业进行宣传,确保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出口企业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退税工作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合同备案,超过上述时间,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合同备案。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除申报《通知》中第二条要求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上报《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有条件的地区(已上线运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地区)可要求出口企业上报按附件2内容所录入的电子数据,《通知》中的附件1可不再上报。出口合同为外文的,企业应附送中文译本,并声明与原外文合同相符。
  四、外贸企业出口已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必须单独装订、申报,不得与其他单证混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申报退(免)税时,有关单证也应单独装订。
  五、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履行好合同备案受理及审核职责。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务必严格把关,特别要注意出口退税率,防止出现错用出口退税率的现象。明年总局、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出口退税率的适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含所属县、市)的合同备案工作情况以及《______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3)一同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各市局在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将本地区以及所属县、市的附件3通过FTP上传省局(FTP: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上传区/各地工作上报栏/合同备案)。
  七、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3、______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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