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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6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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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6]60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6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60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608号
  全文有效
  2006.12.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2007年1月底前的几项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即对前期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进行“回头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工作想深想细,并对实施方案作修订和完善。同时必须按照省局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二、优化纳税服务。必须通过公开媒介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的自行申报义务、申报程序、《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的获取途径以及填报内容等。对省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高收入行业及企业负责人、投资者、承包人等高收入个人,各地应迅速通过扣缴义务人将信息表和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同时各地要利用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注重工作实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注重发挥扣缴义务人的作用,使其提醒纳税人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确保监管范围内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省局将从2007年1月份开始就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个别工作不到位、成效比较差,经督促后仍不落实的市、县局,将通知局领导到省局汇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四、建立地税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一是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局于2007年1月10日前应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通过FTP形式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二处。二是报送相关数据。各县(市)局填写《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统计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按个人所属行业分布情况统计表》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按个人职业分布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省局开发的征收软件中已设置),于2007年1月18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2007年1月20日前通过FTP形式上报省局税政管理二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略):
  1.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统计表
  2.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按个人所属行业分布情况统计表
  3.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按个人职业分布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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