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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7]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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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1: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7]1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7]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7]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7]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第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改按《通知》的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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