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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7]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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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7]2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7]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2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24号
  全文有效
  2007-04-0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鼓励和推动科研单位加快发展,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在省科技厅提供符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具体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88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同时从事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科研单位发生改组改制或不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其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变化年度起停止其免税,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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