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4
  • Tax100会员 33119
查看: 628|回复: 0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国税流[2007]11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湖国税流[2007]11号
文件名: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国税流[2007]11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国税流[2007]11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国税流[2007]1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1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市本级除外)应立即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清理工作,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新确定其免税资格,同时制定培训方案,将其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并在5月17日前将培训方案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各单位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货物均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对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非防伪“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并应将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栏中,无需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200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要利用办税大厅、国税网站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数据采集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进项“一窗式”申报抵扣、票表比对顺利进行。
  五、各单位应编制推行情况表(见附件),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清理工作,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应根据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重新确定其免税资格。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废旧物资和其它应税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均应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非防伪“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并应将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栏中,无需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免造成重复采集。200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使用。
  四、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浙国税流[200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和有废旧物资抵扣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项票表比对内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信息必须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销项数据。
  (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加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的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栏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007年9月份开始: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栏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各市局应编制推行情况表(见附表),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省局。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
  编报单位: 日期:
  单位 原有企业户数 应推户数(清理后) 实际推行户数
  

  合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