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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 台地税政发[2007]35号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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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
文件编号: 台地税政发[2007]35号
文件名: 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 台地税政发[2007]35号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7]35号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7]3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支局,市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从2000年3月1日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必须提交税务凭证。从近年执行情况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制度对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立各级国税、地税、外管部门的定期联系和信息互通制度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多样,程序复杂。各地应建立国税、地税、外管三部门全面协调、步调一致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共管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联系方式,通过联席会议、资料定期传递等信息互通形式,定期相互通报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进展情况,完善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售付汇业务中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水平。
  二、统一规范税务凭证管理
  鉴于目前售付汇税务凭证式样不统一,开具不规范,不便于售付汇管理,容易出现涉外税收漏洞。为了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管理,规范国、地税税务凭证,现将售付汇凭证六种式样合并为一,即《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见附件),由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表样中“国地税统一编号”由台州市国税局和台州市地税局共同确定,并将确定的凭证样式、印鉴提供给属地外汇指定银行备案。新凭证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税务部门对开具的税务凭证资料应进行单独归档、集中管理,经检查留存的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完整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结合事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建立分类台账。税务部门要定期统计汇总税务凭证开具情况,对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税款收入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税务部门应统一由县(市、区)级以上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各级国税、地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各岗位工作人员须对自己的工作环节负责,审核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把关。外汇指定银行应落实专人负责税务凭证的审核和售付汇工作,对收到的税务凭证应认真审核其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确认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时盖章后方可售付汇。
  四、加强服务,提高效率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窗口应张贴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政策说明和业务流程,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外汇管理部门的宣传,将开具税务凭证的固定机构和联系电话通知本区域外汇管理局和各外汇银行,并公示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办理程序、纳税人所需提供资料以及所填表格的要求,方便纳税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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